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二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
二、核准(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黑龙江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二十九)能源二处职责 规定:“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规定:“国 家规划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项目所属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报请国 务院核准。国家规划区(黑龙江省辖区内的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和佳木斯等五个矿区为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核准(审核)条件和标准
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煤炭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或上报:
(一)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二)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产业政策》第三章第14—16条明确的产业准入条件和相关规划有关要求;
(三)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有关规定。
四、所需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 (一)煤炭(或相关行业)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五)依据相关节能规定需提供的有关节能资料;
(六)项目总投资中35%的资本金说明及其它银行贷款承诺;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核准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项目申请核准文件(附项目申请报告),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能源二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核准材料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二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建议并草拟批复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专家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核准(审核)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重大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工作。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核准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意见,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