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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核准(审核)制度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8 15:56:3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三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会签处室负责人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 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规定:“负责拟定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及项目管理”。
三、核准(审核)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的,予以批准:
1.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2.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能源投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3.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4.项目须取得第四条所列所有支持性要件。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责任单位起草的项目核准申请;
(二)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省级电网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要求、根据规划、区域电力市场需求和电网调峰能力,向省发改委出具的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
(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及评审意见书;
(八)省地震局批复文件;
(九)省文化厅基建考古办公室批复文件;
(十)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意见;
(十一)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十二)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
(十三)资本金证明;
(十四)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十五)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
(十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七)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要纳入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的省级年度开发方案;
(十八)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将项目核准申请报省发改委办公室登记,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转能源三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确认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是否纳入国家和省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申报所需材料是否齐全,风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还需纳入省级 年度开发方案并通过国家能源局审核,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申报项目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纳入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但材料不齐全的, 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评审未通过的不予核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三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核准建议并草拟核准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核准(审核)意见,经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呈委分管副主任审定。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形成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申请报告,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审核)工作。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核准文件及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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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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