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核准(审核)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 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 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农村经济处职责规定:“承担拟订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 协调实施”。农林水利项目核准实行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二级管理,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范畴内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及省内水事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需 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 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核准(审核)条件和标准
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或上报: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划要求;
(四)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所需材料
(一)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五)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农村经济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时或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需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四)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审核)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核准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意见,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