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四条规定:“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投资项目核准的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 内设机构(十五)社会发展处职责规定:“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 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级投资 主管部门核准范畴内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行业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此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 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核准(审核)条件和标准
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核准或上报:
(一)符合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有关要求;
(二)符合《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龙江省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办法》(200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有关规定;
(三)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划要求;
(四)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责任单位起草的项目核准申请;
(二)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用地的除外);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七)依据《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提供有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八)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九)法人委托书;
(十)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核准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后,转社会发展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按规定需要咨询论证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未通过的不予核准。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
(四)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核准建议并草拟核准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五)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形成核准(审核)意见,经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报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六)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审核)决定。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核准文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意见,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