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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2-03 13:00:47
  一、关于到企业集团任职的原农垦、森工系统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
  (三)养老待遇。在职人员转移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退休后按企业办法核定养老金。企业集团董事会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与机关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待遇不降低。
  (四)福利待遇。享受企业福利待遇,企业集团董事会还可采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机关同类人员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福利待遇不降低。
  (五)档案管理。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六)工作调转。改革过渡期内,在省机构编制平台另册保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可按原身份调转;符合公务员遴选条件的,可按原身份参加省内公务员遴选。

  二、关于到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任职的原森工系统机关公务员、参公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按所在机构隶属关系和行政管理体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按设立后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性质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关于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待遇
  (一)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同类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相关改革完成以前,移交人员待遇标准按移交当月在原农垦、森工系统执行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执行,经费由原渠道保障,保障水平不应下降,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工资正常发放。
  相关改革完成以后,移交人员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高于移交后属地同类事业单位同岗位人员执行标准的,高出部分暂予以保留,今后随地方增加工资和调整津贴补贴逐步予以冲销;移交人员的工资标准(如原执行企业工资标准则不包括效益工资)低于移交后属地同类事业单位同岗位人员执行标准的,三年过渡期内与属地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拉齐。对整体移交和分步分项移交的,改革成本由省、市、县财政和企业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由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或企业集团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待遇
  (一)经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由拟设立的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原森工系统事业单位和由企业集团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各项待遇继续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
  (二)撤销或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由企业集团按企业办法管理的原农垦、森工系统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政策按下列办法执行:
  1.社会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
  2.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工资标准。
  3.养老待遇。在职人员转移时,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规定,补记职业年金,退休后按企业办法核定养老金。企业集团董事会可采取建立企业年金、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养老待遇不降低。
  4.福利待遇。享受企业福利待遇,企业集团董事会还可采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差额补助等多种方式保障福利待遇不降低。
  5.档案管理。档案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集团或有关部门负责管理。
  6.工作调转。改革过渡期内,在省机构编制平台另册保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可按原身份调转。

  五、其他
  (一)改革过程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提前退休(离岗)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革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身份和退休待遇标准不变。
  (三)上述政策中的“事业单位”,指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上述政策中的“企业集团”,分别指农垦、森工企业集团及集团所属各级企业。
  (五)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此次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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