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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11-19 14:02:57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农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以省为主的职责,以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为主线,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经营转变,大力推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管办分离,尽快在“去行政化”上取得突破,为推动农垦发展、建设农业领域航母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应交尽交,分类施策。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目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尽快全部剥离移交属地政府。
  ——因地制宜,逐步移交。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逐步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暂时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创造条件逐步移交。
  ——统筹谋划,积极稳妥。统筹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各项改革,全面系统推进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统筹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统筹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在部分系统开展“条”的移交试点,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整条系统先行开展政府行政职能剥离移交;在部分位于中心城镇的农场开展“块”的试点,全部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及办社会职能先行开展剥离移交;在中小学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改革。通过先行先试,尽快在“去行政化”上迈出实质性步伐,并充分暴露问题、化解矛盾、积累经验,为全面推开奠定基础。
  ——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引导,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进改革,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行政职能移交
  (一)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省自然资源厅派驻农垦系统机构及行政职能暂时维持现状、最后一批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原实行省直派驻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及行政职能尽快交由属地政府对应部门承担。
  (二)省农垦总局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省农垦总局公安机构、职能、编制、人员整建制移交省公安厅后,暂时实行省直派驻、垂直管理,最后一批实行属地化改革。其他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及政府行政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承担。
  (三)管理局、农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管理局、农场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随省农垦总局政府行政职能同步移交属地政府。

  三、办社会职能改革
  (一)农垦事业机构改革。
  1.空壳机构一律撤并,不再保留。
  2.中小学教育、自然资源保护等基本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要应交尽交快交,机构整建制移交,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全省现有总量内会同财政部门重新核定事业编制,计入接收地方事业编制总量。对实际接收人员有资质要求的须具有相应资质。超出核定事业编制的,核定周转编制,周转编制“减一收一”,不得重复使用。
  社会保险经办职能及编制适时移交,机构撤销。
  3.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科研等公益服务职能原则上纳入企业集团。已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整建制纳入企业集团,按事业单位管理。未核定事业机构编制的,按现状纳入企业集团管理。也可与属地协商移交。与属地协商一致移交的,整建制移交属地。
  4.行政执法监察等行政职能机构,以及为机关行使行政职能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职能机构,原则上职能移交,机构撤销。
  5.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职能机构,不再按事业单位管理,行政职能移交属地,其他职能机构并入企业集团。
  6.政府行政职能及办社会职能移交后,进入企业集团的原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名制信息保留、另册管理。
  (二)管理局办社会职能改革。
  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管理局经授权承担辖区内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通过向农(牧)场派驻社会事务部方式,对区域内办社会职能实施统一管理。改革过渡期结束后,管理局撤销。
  (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除移交的办社会职能事业机构外,农场其他办社会职能中,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包括“三供两治一业”等公共服务职能暂由农垦企业集团承担,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交由管理局派驻的社会事务部管理,逐步以政府管理区、建制镇等不同方式属地化。

  四、相关政策
  (一)财政配套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国有林区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财政管理体制调整暂行办法》执行。
  (二)相关人员待遇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相关人员待遇政策》执行。
  (三)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和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五、实施步骤及安排
  (一)前期准备。省农垦总局、各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梳理问题、完善有关政策;省民政厅、农垦总局提出9个管理局、113个农(牧)场与属地政府统一的对接关系图表。
  (二)启动实施,开展试点。
  1.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动员大会,向省农垦总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县政府作动员部署。
  2.待农垦企业集团挂牌组建后,明确省农垦总局、各管理局不再单设党委,相应党委工作部门撤销;审计处转为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机构,原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再实施,其他内设机构随着政府行政职能移交进程逐步撤销;撤销哈尔滨管理局。上述事项由省编委发文明确。
  3.工商、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编办六个系统作为第一批移交部门“条”的试点。其中,工商系统作为原省直派驻部门进一步属地化移交的试点,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研究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公安系统由省公安厅提出移交以及实行派驻垂直管理的意见和操作办法,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司法系统由省司法厅提出移交意见和操作办法,经省委政法委同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教育、民政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政府行政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分别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组织实施;编办系统在总局、管局、农场三个层面开展行政权力事项及其他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实质性全部剥离移交,由省委编办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编委决定后组织实施。上述系统行政职能移交工作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对应省直部门、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4.将位于中心城镇的13个农场作为“块”的试点,其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剥离移交。省农垦总局负责提出意见及操作办法、报省政府决定后,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省农垦总局、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配合。
  5.农垦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等基础教育领域先行开展办社会职能移交。省教育厅负责提出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决定后,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
  6.其他省直对应部门负责提出本条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操作办法,具备条件的报省政府审定。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省农垦总局配合。
  (三)全面推进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
  1.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没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保留或维持现状的系统,移交操作办法经省政府审定后,全面组织推进总局、管理局、农场三个层面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排出各条系统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组织推进,对应省直部门、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
  2.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委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牵头开展进一步移交工作,排出各农场移交的时间表,并分期分批统筹组织推进,省农垦总局、有关市政府分工负责,有关省直部门配合。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等的全面分开。
  (四)农垦政府行政职能彻底移交(2019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办社会职能改革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完成)。
  没有完成政府行政职能移交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19年6月底前将政府行政职能完全剥离移交到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分步骤提出移交的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底前全部移交到位;远离中心城镇等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办社会职能和公共服务机构,在与生产经营实现全面分开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农垦集团负责。

  六、任务分工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督办检查。
  (二)省委办公厅、省农垦总局负责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及办社会职能改革动员部署。筹备省委、省政府全省动员大会,省农垦总局、省直有关厅局和有关市县政府参加,做好思想发动和工作部署。
  (三)省委编办负责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撤销等机构编制调整事宜。
  (四)省财政厅、省农垦总局负责改革成本测算、分摊机制、对上争取和财政资金保障等。
  (五)省人社厅负责研究提出相关人员待遇和社会保险政策等意见。
  (六)省民政厅负责会同省农垦总局研究提出管理局、农(牧)场与属地政府对接关系的意见。
  (七)省农垦总局负责内部思想发动、宣传引导和社会稳定工作,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改革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省直各部门、有关市县政府沟通对接。
  (八)各有关市县政府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的主要责任,积极主动与省农垦总局、省直各部门沟通对接。将农场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确保国有农场原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不降低。指导农场合理设置农场区域内各个社区,加强对农场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指导和经费保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确保农场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稳步提升。
  (九)有关省直部门负责提出农垦对应系统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操作办法,并负责组织推动各市(地)、县(市、区)本系统单位与农垦系统对接。

  七、有关要求
  省农垦总局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切实把自身摆进去,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省农垦总局要在系统内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工作,对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以及农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做到反复讲、全覆盖,为推进改革营造有利舆论环境。各市县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垦改革专班,明确任务分工,强化统筹协调,积极主动与农垦对接,抓好承接行政职能和办社会职能机构等工作的落实。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农垦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为推进农垦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财经纪律,对政府行政职能移交和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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