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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7-12-26 08:41:32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商务、国资、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物价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市(地)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两次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倒逼、政府推动原则,进一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推进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市地政府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钢铁,对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煤炭,对于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小于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能保证、安全设施设备和主要生产系统不完善的煤矿,资源整治整合主体不具备相关技术管理能力和安全业绩的煤矿,生产高硫高灰等劣质煤的煤矿,产能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僵尸企业”,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

  水泥,对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实施关停退出;对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其它应当退出的落后产能。

  三、工作任务

  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一)强化用能耗标准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责令有关企业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相关市地政府配合)

  (二)强化用环保标准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省环保厅负责,相关市地政府配合)

  (三)强化用质量标准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省质监局负责,相关市地政府配合)

  (四)强化用安全标准退出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要严格依法处置;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省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市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用技术标准退出落后产能。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制定处置计划。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质监局、省煤管局按省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分别牵头,相关部门和市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以中央财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为依托,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支持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省财政厅负责,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煤管局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工信委、省物价局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监局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省人社厅负责,相关市地政府配合)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厅、省财政厅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省工信委、省发改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省质监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省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八)加强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机制,各司其职。充分发挥省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和省煤管局等部门要按省政府确定的职能分工分别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省工信委、省发改委和省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把握进度,加强落实。每年3月底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管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市地排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并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同时指导市地制定退出落后产能处置方案。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联合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等部门制定年度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确定退出落后产能的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各市地工信、发改、煤管部门牵头,联合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年度退出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经市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每年6月-11月,各相关部门督促市地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并贯彻落实退出落后产能相关政策。督促市地及时报送退出落后产能信息。

  每年12月,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部门组织退出落后产能验收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煤炭主管部门,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次年1月10日前,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煤炭主管部门将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

  次年1月底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将上年度全省落后产能退出情况呈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委和单位。(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强督查,强化自律。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管局牵头,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引导企业做好自律,自觉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相关行业协会落实)。

  (四)公开信息,强化宣传。要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煤管局等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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