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省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国家及省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省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承担全省水库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七)承担组织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振兴老工业基地、区域协调发展、西部地区开发及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各经济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拟订省级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省级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
(九)负责全省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工作。
(十一)起草涉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全省交通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三)拟订全省能源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制定全省中长期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规划,负责能源规划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衔接平衡;按规定权限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产业管理;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重大示范工程;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保障,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十四)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省振兴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领导小组、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省哈大齐城际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省与开发银行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省中俄原油管道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3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国民经济综合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固定资产投资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地区经济处、振兴发展处、农村经济处(西部开发处与其合署办公)、交通运输处、产业协调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挂黑龙江省节能监察局牌子)、社会发展处(黑龙江省医改办与其合署办公)、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经济贸易处、财政金融处、人事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挂黑龙江省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黑龙江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项目前期与新能源开发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农业发展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管理处、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协调处、黑龙江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大项目处、能源一处、能源二处、油气化工处、对外经济协作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纪检监察室。
三、预算编报范围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综合预算编制原则,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级和两个所属事业单位:黑龙江省信息中心、黑龙江省咨询评审中心的全部收入和支出。
第二部分 2012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2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公共预算收支总表说明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收支总预算7047.2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5340.82万元;事业收入1706.47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256.5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4.5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26.1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740.03万元。
二、关于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表说明
(一)财政拨款预算支出结构情况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占67.4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占13.57%;医疗卫生(类)支出占5.83%;住房保障支出(类)支出占13.14%。
(二)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情况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财政拨款预算数5340.82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2012年预算数3603.16万元。主要用于省发展改革委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发展与改革事务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2年预算数724.59万元。主要用于省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2012年预算数311.52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项)160.59万元;事业单位医疗(项)75.82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项)75.11万元。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2012年预算数701.5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项)232.18万元;提租补贴(项)353.72万元;购房补贴(项)115.6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省工程咨询评审中心开展咨询、评审等服务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 “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六、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与改革事务(款):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发展与改革事务方面的支出。
七、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用于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九、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