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委分管副主任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 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农村经济 处职责规定:“承担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气象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和政府投资项 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一)备案条件
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和限制类农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备案: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有关要求;
3.符合《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有关规定;
4.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5.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项目节能专篇材料和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该项目节能专篇的评估意见,并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备案范围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需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4.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备案企业填报的《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备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备案企业填报的《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等相关节能措施及文件资料;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责任单位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转农村经济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项目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并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3.处长签属意见后,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制作形成《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并抄送当地投资主管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农林水利项目备案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