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会签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一)交通运输处职责规定:“提出规定权限内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审查意见”。
三、备案条件和范围
(一)备案条件
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的,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包括内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备案: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有关要求;
2.符合《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有关规定;
3.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行业规划要求;
4.年综合用能2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项目节能专篇材料和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该项目节能专篇的评估意见,并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备案范围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需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4.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省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委托书;
(四)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它材料。
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材料除特殊注明外须为原件。不能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新设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备案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转交通运输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有关政策,提出备案建议并草拟备案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2.处长签署备案意见,经委内有关处室会签和办公室核稿后,呈委分管副主任审批。
3.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后,制作形成《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加盖备案专用章,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项目备案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