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委分管副主任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十八)财政金融处职责规定:“牵头推进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 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 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并报国务院备 案,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备案条件和标准
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备案: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四、所需材料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报,经委分管副主任批示,转财政金融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建议,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3.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讨论提出初审意见,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制作形成《黑龙江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确认书》,并抄送当地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