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一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委分管副主任、评审专家
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第三条规定:“发展改革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66号)内设机构(二十八)能源一处职责规定:“负责大型火电、热电、抽水蓄能发电和电网建设的管理;承担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审核”。
三、备案条件和范围
(一)备案条件
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黑发改投资〔2006〕50号)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企业投资电力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以备案:
1.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有关要求;
3.符合《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17号)有关规定;
4.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行业规划要求。
(二)备案范围
1.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重大国产设备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的项目;
2.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3.需省政府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的项目;
4.其它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
四、所需材料
(一)备案企业需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它资料。
五、申报、受理与备案
(一)申报
项目单位通过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登记接收申报材料,转能源一处承办。
(二)受理
承办人A、B在确认申报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且申报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申报条件和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正。
(三)备案
1.承办人A会同承办人B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涉及其它行业部门职能的申请,承办人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2.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3.项目申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能源一处。
4.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承办人A、B提出初步建议并草拟备案文件初稿,上报主管副处长及处长。
5.处长签属意见后,由办公室核稿,委分管副主任签批,制作形成《黑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并抄送当地投资主管部门。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文本在省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hlj.gov.cn/zwgk/)长期公布。电力项目备案结果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告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责任追究
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