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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3-02-28 15:59: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省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4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的、主要用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由投资者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单个合格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募集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条 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改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的注册登记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要依法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企业的首期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担任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字样。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的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向省发改委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四)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
(六)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
(七)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
(八)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九)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附带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
(四)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
(五)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在为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备案手续时,对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陈述理由。
已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及已备案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信息,于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省发改委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已备案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由基金管理公司向省发改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融资。
(三)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分立与合并。
(四)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机构变更,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五)股权投资基金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省发改委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注销备案:
(一)解散。
(二)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
(三)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以私募方式募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七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及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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