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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1-24 09:36:34
        一、面临的形势
  (一)“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地表水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0%,出境断面(同江)水质稳定在Ⅲ类。重点流域规划稳步实施,19个规划断面水质全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其中有10个断面达标率为100%。松花江流域重点支流水质明显改善。黑龙江、乌苏里江及兴凯湖的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一定成效。省政府批复915个市、县、乡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大气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认真落实《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投资近亿元建成100个大气自动监测站,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成因分析等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全省13个市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比例为85.9%,重点城市PM10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全省累计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9.76万辆、燃煤小锅炉5163台。
  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展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建立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绘制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图集,编制了《黑龙江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实施了土壤有机质提升项目,开展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全省黑土地土壤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扎实推进。
  总量减排成绩斐然。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累计削减率分别完成“十二五”目标的158%、134.6%、556%、462.3%。全省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项目2303个、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470个、规模化畜禽污染治理项目1888个。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部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火电脱硫、脱硝装机比重分别提高至91.27%和75.09%。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已建成126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6个国家级生态村、2个省级生态市、47个省级生态县(市、区)、754个省级生态乡镇和3962个省级生态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完成木兰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试点工作。全省已建成自然保护区249个,总面积占全省面积的16%,其中国家级36个,省级8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位列全国第一。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成绩优良。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初显成效。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及垃圾污染治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得到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全省共投入专项资金17.94亿元,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673个,直接受益人口634.6万人。68%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了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全省未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扎实推进。全省重点辐射污染源在线监控率达71.4%,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4.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8.8%,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排放量逐年削减。
  环境经济政策逐步完善。积极探索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保险等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发展。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4个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进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在呼兰河、穆棱河两个流域的4个市和11个县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落实了电厂脱硫、脱硝、除尘优惠环保电价和差别电价政策。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二)“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十三五”时期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历史性机遇。一是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对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大安排和部署,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动力。二是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巩固和发挥黑龙江生态优势,积极实施“五大规划”战略,着力构建“龙江丝路带”,有利于促进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三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系列政策制度的出台,环境保护机构改革的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带来的政策红利和法治红利,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依据和制度保障。四是企业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民众法治意识和环境权益观的增强,为环境保护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五是全省“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水质会商、流域生态补偿等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省直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合力攻坚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为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挑战。一是结构性污染突出,高污染、高消耗产业所占比例较大,清洁能源使用率低,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仍然较高。二是煤城、油城等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历史“欠账”,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显现。三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相协调同步面临较大考验,生活型污染排放以及城市生态空间安全格局压力持续增长。四是群众关心的饮用水安全、劣Ⅴ类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任务艰巨。大气污染由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滞后,黑土地有机质含量下降,化肥和农药污染防治仍需加强。五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需加大,森林、湿地、草原等重要生态系统不同程度遭到破坏,部分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薄弱,管理能力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需进一步推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认真贯彻落实“五大规划”发展战略,以建设“美丽龙江”为统揽,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落脚点,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补齐环境质量短板,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监管执法,防范环境风险;坚持绿色发展、绿色惠民,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推进,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绿色发展。坚持生态就是资源、生态就是生产力,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推进经济绿色转型,使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全省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推动作用,为生态环境治理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问题导向、提升质量。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立足点,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切实解决好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把山水林田湖视为一个生命共同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分区施治,抓“好”“差”两头,系统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增强生态系统循环能力,维护生态平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坚持依法治污、严格监管。加快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把污染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各级政府的权责边界,制定纵向的权责清单,确保权责一致、政令畅通。坚持“督政”与“督企”并举、“严打违法”与“规范执法”并重,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用严格的环境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坚持信息公开、社会共治。强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以公开推动监督,以监督推动落实。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治理和环境监督。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动员公众积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的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明显;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筑牢“美丽龙江”的环境基础,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实施流域水污染防治,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
  1.不断改善松花江流域水质。
  大力推进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进一步深化“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单元治污,断面控制”的流域治污模式,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6个控制单元制定达标方案。突出重点支流带动作用,推进阿什河、呼兰河、肇兰新河、乌裕尔河、讷谟尔河等河流和大庆市及周边闭流区的综合治理,维护呼玛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质,力争松花江干流水质国控断面稳定维持Ⅲ类。加大水生态保护力度,野生鱼类种群数量有所增加。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59.7%。
  2.保护生态良好水体。
  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重点加强镜泊湖、兴凯湖、磨盘山水库等重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对汇入连环湖、磨盘山、五大连池、兴凯湖等重点湖库的河流实行总磷排放控制。鸡西市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全省优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
  3.强化跨国界河流保护。
  加强对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等跨国界水体的污染治理和管控,逐步改善界江界河水质。继续实施中俄界江水体联合监测。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网络,提高跨国界河流水环境污染预警与应急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松花江入黑龙江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4.优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地保护区整治和上游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各市地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定期监测和调查评估,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积极推进单一水源供水的市级及以上城市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加强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适时公开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县级城市自2018年起每月向社会公开。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全面开展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整治方案;公布全省黑臭水体名单、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重点对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绥化市等城市建成区的22条黑臭水体开展整治工作,治理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到2017年底前,市级及以上城市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哈尔滨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6.推进地下水环境保护。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严格控制部分地区单纯抽取地下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保持稳定。
  7.全面推进工业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并逐年提高。全面落实“水十条”任务措施和目标要求,依法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制浆造纸、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石化、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涉水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和达标排放改造。开展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或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同时需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8.加强城镇污水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加强城镇排水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提高污水处理厂负荷率,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除干旱地区外,新建城区实行雨污分流,鼓励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有条件地区加大污水再生利用力度。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升级改造工艺设备,强化脱氮除磷。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左右和85%左右。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加强污泥堆放点治理,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严格防范污泥环境风险。到2020年,市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污泥处置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着力推进多污染源协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深入实施《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制定分区域、有差别的大气质量目标。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将全省城市划分为“大幅提升、稳步改善、实现达标、保持现状”四个层次。到2020年,哈尔滨市、七台河市下降比例不低于20%,双鸭山市、大庆市、牡丹江市、鹤岗市下降比例约为20%,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达标,鸡西市、伊春市、佳木斯市、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大气质量保持现状的基础上争取进一步改善。各城市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治理方案,通过质量约束对污染物排放提出各层次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省大气PM2.5未达标的市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市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5年累计下降1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和臭氧的平均浓度均达标。
  2.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各地政府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煤炭消耗种类结构。对燃煤污染开展全防、全控,控制低质燃煤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洁净煤技术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除必要保留外,全省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未达标燃煤锅炉实施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7%。完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城市近郊、上风向和不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地区应逐步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推进大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以火电、热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墨、煤化工、石油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企业达标排放改造,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控制污染,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石油炼制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等企业按要求完成脱硫设施安装。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加强工业烟粉尘控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企业除尘设施改造,加大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力度。加强石墨行业污染治理,改进生产工艺,安装高效除尘设施。
  对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整治,编制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排放清单,筛选重点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严控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提升有机化工、医药企业装备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加强回收装置与有机废气治理设施的监管。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基本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严管车辆尾气排放,严格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推进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防治工作。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汽车,提高公共交通清洁能源车辆比重,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发展地铁等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5.严防城乡面源污染。
  提高街道两侧硬化率、绿化率,减少街路裸露地面,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高效、低尘作业方式,运输渣土、沙石等车辆采取密闭措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推广预拌砂浆。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对堆放的废弃物或物料加强管理,控制扬尘污染。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加强对街头路边烧烤摊点的管理,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设计通风廊道。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安静舒适的城乡环境。
  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大力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的综合利用,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源氨污染防治,实施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化肥减量施用试点,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寒地黑土环境保护,科学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有序推进土壤治理与修复。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完成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2.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管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加强寒地黑土保护,推广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采取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及生物肥、轮作休耕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提升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实现黑土地合理持续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的黑土层应先收集后建设,防止寒地黑土资源的浪费。开展黑土地生态系统保护研究,解决黑土地功能退化技术问题。建立黑土地消耗补偿长效机制,实施黑土地保护示范项目。
  3.加强建设用地分类管控。
  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对石化、焦化、制药、电镀等工矿企业用地适时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应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4.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保护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加强对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污染风险管控,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四)不断深化生态建设与修复,筑牢国家生态屏障。
  1.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边界,强化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和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保护建设。围绕建设大小兴安岭生态安全屏障战略目标,对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维护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控制农业开发和城市建设强度,改善湿地环境。持续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状况,实施生态移民,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
  不断加强生态创建工作,发挥地方政府在创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推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监督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科学规划,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提档升级,基本形成类型多样、功能健全、区域分布趋于合理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依法规范管理,提升自然保护区监管水平。到2020年,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达到45个。
  进一步加大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拓展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合作交流领域,制定中俄跨界自然保护区交流机制和合作计划,探索跨界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
  推进国家公园试点工作。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提升重要生态系统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3.加强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对全省林区采取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行封山育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促进林区的可持续发展。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防沙治沙任务。启动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7.3%。
  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遏制天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重点推动“一湖、两网、一带”湿地生态功能区建设。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严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确保重要湿地生态用水。采取退耕还湿、退化湿地修复等措施,开展湿地综合整治,治理退化湿地。维护三江平原、松嫩平原湿地生物多样性,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扩大保护范围,加大扎龙、三江、洪河和兴凯湖等8个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力度,改善湿地环境,提高湿地水源涵养能力。
  以保护全省草地生态安全为前提,加快转变草原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加大草原生态保护和退化草原的治理力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努力恢复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加强封育保护与生态自然修复,防治水土流失。继续推进黑土区侵蚀沟治理,遏制侵蚀沟蔓延扩大,加大小流域治理力度,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构建科学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4.加强保护生物多样性。
  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加强保护与监管。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注重生物多样性的迁地保护,规范植物园、动物园和野生繁育中心经营与管理。加大水生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力度,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动植物检疫,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确保外来入侵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安全可控。
  5.强化资源型城市环境保护。
  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过程中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煤炭城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油城大庆加快构建新产业体系,着力培育替代产业集群,强化重点污染物防治,推进节能减排。林区以森林生态功能区建设为核心,建设国家储备林基地;实施林区经济多元发展模式,推进经济转型;加快发展旅游、健康养老、森林生态产品及深加工等特色产业,在替代产业发展上创新路径。(五)扎实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补齐环境保护短板。
  1.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村庄及“问题村”为重点,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就地资源化”。持续推进“问题村”排查与治理。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400个。
  2.严格治理畜禽养殖污染。
  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进一步提高规模化养殖比例,统一建立污染治理设施,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各级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并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细化和落实资金补贴规定,推进畜禽粪便肥料化、能源化和饲料化,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为重点,推进畜禽养殖全过程综合治理、各类治污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改进养殖方式和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实施污染减排。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散养密集区内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健全支持政策,实施减化肥、减农药、减除草剂,鼓励使用有机肥和绿肥、生物农药,开展农业化学投入用品替代示范项目,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减少10%、除草剂减少20%。推广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为核心的多种科学施肥模式。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强化对农膜使用、化肥农药及其废弃包装物的环境管理。全面推进亿亩生态高产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在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现有农田中开展绿色有机农业种植推广示范。在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发展绿色(有机)农业。以流域为单元,优化调整农业结构和布局,推广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保育型可持续农业发展。实施环水有机农业行动计划。建设全国最大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到2020年,全省绿色(有机)食品认证面积稳定在7400万亩。(六)全面强化全过程风险防范,严守环境安全底线。
  1.加强流域治污综合管控。
  强化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严格源头防控、深化过程监管、强化事后追责,建立全过程、多层级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环境风险管控基础能力。开发应对水污染事件的预警技术,建立流域环境风险综合管控机制,提高水源地综合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全省水环境安全。
  建立流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定期评估沿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强化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
  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危险废物产生源调查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到2020年,新增危险废物许可处置能力10000吨/年。
  严格化学品生产准入和行业准入,调整优化高风险化学品企业布局,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管,积极推进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及其废物的安全处置工作。
  对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或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逐步搬迁、改造和“关停并转”环境敏感区内的现有危险品生产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加强和规范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
  3.严格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加强辐射监管能力建设,健全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突发性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全面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辐射污染防治预警水平。建立核与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的有效评价体系。全面升级改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强化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收贮安全监管,有效处置历史遗留的放射性废物。扎实做好核恐怖应急工作。严格核与辐射安全审评和监督,加强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项目的监管执法,全面提高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水平,放射源辐射事故5年累计不超过2起。
  4.推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严格重金属项目准入,鼓励相关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同类企业整合或园区化集中。进一步优化区域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积极推动涉重企业(园区)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加大对产生重金属污染企业的治理和淘汰力度,深入推进企业清洁生产。
  5.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集储运系统,基本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鼓励区域共建共享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推动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加强垃圾渗滤液、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强化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3%。
  6.夯实环境风险管控基础。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报警响应及重点环境风险源动态监控技术平台,加快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环境应急网络,提高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以地方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队伍、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警制度和技术支持体系,强化饮用水源地、重污染天气、有毒有害气体和核安全等风险预警,并向社会公布。加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过程分析,提高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探索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第三方评估。推进环境健康风险基础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监测体系。

  四、制度与政策
  (一)完善环境法治。
  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台《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进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随机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
  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卷移送、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的无缝对接。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规划环评的宏观指导作用。贯彻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根据环境质量和容量实施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完善环境价费政策。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严格落实脱硫、脱硝和除尘环保电价政策。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排放总量指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升企业污染减排的内生动力。
  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补偿”原则,逐步探索在呼兰河、穆棱河、倭肯河和讷谟尔河等流域开展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松花江流域水质生态补偿机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市、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三)健全资源环境产权制度。
  开展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确权。对尚未确权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权籍调查,逐步进行确权登记。开展市、县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实施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以主体功能区为基础,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空间规划中的基础地位。强化地方政府和重点国有林区的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主体责任。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基本完成固定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构建以排污许可管理为载体的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推行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和交易行为。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
  完善政绩考核办法。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考评结果作为评价市(地)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办法和标准,并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
  (五)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成全省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施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落实企业污染源监测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排放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
  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赔偿落到实处。初步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生态恢复技术体系。
  建立供给侧重污染产能退出和化解过剩产能机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小型企业实施强制淘汰。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

  五、重点工程
  为推进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七大类工程。工程项目建设以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建立省级环境保护项目库,适时筛选优质项目,申请国家资金支持。
  (一)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良好水体、6个不达标水体以及11个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实施流域污染源治理、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等工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保护。继续推进鸡西市、七台河市等城市水源建设工程。实施哈尔滨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等6个单一供水的市级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程。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以22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17个重点治理单元为主,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重污染水体治理。加强城市、县城和3万人口以上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加快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新、改建配套管网1500公里。
  (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燃煤污染防治。淘汰市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对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脱硫、安装高效除尘器。改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2000公里,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1400万平方米。淘汰落后产能,关闭淘汰15万吨以下小煤矿300处左右。建设省级天然气骨干管网,规划建设燃气管网2047公里、加气站120座,扩大居民、商业、交通等领域用气,新增燃气用户100万户。
  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完成在产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建设,完成焦炉、烧结机头等产尘节点除尘改造。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超低浓度排放改造。实施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技术及脱硝技术改造。
  机动车污染防治。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重点在哈尔滨等中心城市使用新能源公交汽车,加快充电桩建设。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哈尔滨市、大庆市和绥化市为重点地区,到2017年,全省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及综合治理。
  (三)土壤修复与保护工程。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工程。实施黑土地保护治理及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重大工程。
  (四)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工程。
  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建设。继续推进防护林体系建设,完成防沙治沙任务92万亩。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逐步将耕种农作物的国有林业用地恢复森林植被;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和退耕还草工程。实施三江、松嫩两大平原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松嫩平原盐碱地复湿和河湖连通工程,加强兴凯湖及其流域的湿地综合治理,建设“挠力河和乌裕尔河”湿地保护网络,强化以哈尔滨为中心的松花江沿岸湿地保护,打造哈尔滨沿江区域“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积极争取并推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站项目。
  水土流失治理。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万平方公里,治理率达到55%。建成生态清洁型小流域20个,完成生态修复面积0.2万平方公里,治理侵蚀沟3000条。
  (五)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实施14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综合治理,实现7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六)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
  开展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危险废物及POPs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等工程。
  (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开展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设工程,增设49个地表水国控断面和496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设立1000个土壤监测点位,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络覆盖到市、县。加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升级改造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任务分工。
  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规划主要目标任务。各级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攻坚,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省级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全面实施。
  加强评估考核,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多元融资渠道,保障环保资金投入。
  加大对环保工作支持力度,把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支出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优化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激励作用,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环保项目的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适度增加绿色信贷规模。加快推行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加强对环境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做好环保类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政策辅导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为环保类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融资提供支持。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加强监测科研和综合分析,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实施“互联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基础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推进环保、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水利、林业等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数据支撑。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国、省控断面覆盖到县;建立覆盖市、县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实时发布。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开展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县;建立生态环境遥感监测网,实现遥感监测覆盖到县。
  开展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环境监管人员专业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
  (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制定并组织实施《黑龙江省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黑龙江省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强化环境管理与环保产业发展互动促进,鼓励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建立环保产业信息交流推介平台,促进供需双方交流与信息共享,及时推介先进治污技术和环保设备。推动哈尔滨国家级环保产业园建设,培育产学研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环境保护科研机构建设,构建坚实的环境科技支撑体系。在松花江和界河水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黑土地保护、饮用水安全等领域深入开展战略、标准、环境与健康等重大环境问题的高新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及成果转化应用。
  针对北方寒冷地区的特点,加快修订和制定符合黑龙江省实际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等环境标准体系,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主动公开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管、执法检查内容、群众回访案件和媒体曝光案件等环境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在线执法、公众参与的互动平台,拓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公众环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环保组织在环境宣传教育公益事业中的作用,倡导公众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全省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治观念,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多元共治的环境监督体系。(六)强化区域环境协作,推进环保国际交流。
  完善东北地区各省之间环保协作机制,加强与吉林、内蒙古在水质监测、信息通报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深化省际间联防、联控、联治,推动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积极履行国际公约赋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以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和“龙江丝路带”战略为契机,拓展对外环保交流合作范围,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全省环境保护水平。加强中俄两国在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和跨界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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