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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开发区优化整合的实施意见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8-20 08:25:16
       一、优化整合对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及享受省级政策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示范基地及其他各经济类园区等(以下统称开发区)。

       二、优化整合原则
       (一)坚持“一县一区”原则。每县(市、区)只保留1个省级开发区;各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可以保留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和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过的要进行整合。
       (二)允许“一区多园”原则。允许市(地)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一区多园”,但每个区不能超过三个园,且每个“区中园”应各具主导产业。
       (三)鼓励“跨区整合”原则。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比较好的省级开发区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的开发区;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托管的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
       (四)统一规范原则。明确整合后的开发区的名称、区位、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定位,并对开发区管理体系、机构编制、干部配备作出相应安排或调整。

       三、优化整合主要内容
       (一)县(市、区)超过2个(含2个)的省级开发区,要进行整合、撤并。被整合的区,可作为新开发区中的特色化、专业化“区中园”。
       (二)原属森工、农垦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已划归地方管理的,由所在市(地)或县(市、区)按“一县一区”原则,组织实施优化整合。
       (三)市(地)直接管理的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至范围清楚、产业分工明晰、创新特色突出的可继续保留并可分设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明确一个归属类别,并按该类开发区管理和评价考核。
       (四)市(地)辖区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凡是全部或大部分在主城区范围内的,尽量与市(地)直接管理的省级开发区整合,不再新设开发区。少数没有开发区的县,以及主体部分不在主城区范围内、距城区较远的区达到省级开发区基本条件且不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可设立省级开发区,在开发区优化整合全部完成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享受省级政策的工业示范基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经优化整合后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和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并按照要求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委托处理)和自动监测在线装置,条件合格后,报省政府批准变更为省级开发区。
       整合后的开发区按照要求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及成果更新工作,评价成果作为开发区升级、扩区、调区的必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参与评价的开发区,不得升级、扩区和调区。
       (五)经优化整合后的省级开发区,可以开展调、扩区工作。调、扩区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建设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镇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调区需对开发区原有土地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确有必要调区的,履行报批手续,开发区四至范围、园区面积以省政府新批准为准。
       (六)积极扶持开发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建设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同时也鼓励和支持省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发展实际,转型为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七)开展闲置用地、“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坚持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制化、市场化相结合手段,对开发区内停产企业或停建项目一年以上的,认真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和项目,要因企施策强化资源和要素保障,推动企业减亏增盈、提质增效;对不履约、圈而不建用地项目和“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通过健全退出机制,清理闲置土地,实施“腾笼换鸟”。各市(地)制定专项清理方案,明确专项清理任务时间表和路线图,专项清理在2019年底前完成。

       四、优化整合后的开发区规范命名、管理体系
       (一)优化整合后的省级开发区,统一命名为:“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黑龙江+市(地)或县(市、区)名+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名+园”。
       (二)整合后的开发区,实行一个机构管理,统一支持政策、统一园区品牌、统一招商力量,建立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模式,激发开发区发展动能和活力。
       (三)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四)开发区优化整合后,省商务厅为全省经济类开发区主管部门,省科技厅为全省科技类开发区主管部门。
       (五)即日起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准设立以发展制造业为主的产业基地或示范区,超规划建设园区,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等工业用地称作“园区”。

       五、优化整合步骤
       (一)各市(地)政府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所辖区域内开发区优化整合方案并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省政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各市(地)和有关县(市、区)政府(行署)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优化整合结果报省政府审核。优化整合结果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并经社会公示后上报。上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开发区保留、撤并、合并、托管的情况;保留开发区的名称、地址、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区中园”情况。
       (三)各市(地)和有关县(市、区)依据省政府审定后的开发区批准文件,提出整合后开发区管理体系相关意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履行批准手续。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地)和县(市、区)要成立开发区优化整合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担任组长,亲自谋划、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确保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二)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地)和县(市、区)要在充分论证开发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等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在实施中注重结合开发区自身管理体制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土地资源集约利用、节约减排和生态化改造等工作统筹推进,注重实效。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各市(地)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把握工作推进节奏,严格按时间节点按程序进行整合方案、优化结果的审核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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