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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网址:www.chinagdp.org 来源:资金申请报告范文发布时间:2018-04-25 14:18:37
       一、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制度
       “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林木种苗是林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安全格局、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等,都必须抓好林木种苗工作。为此,各地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种苗管理和种苗质检机构建设,倡导推行“一把手”抓种苗工作制度,林木种苗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质量检验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真正把林木种苗建设作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最重要的基础保障来落实,全面提升我省造林绿化质量。

       二、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提高林木良种生产能力。
       各地应坚决杜绝擅自改变良种基地建设用地性质和用途,非法占用、变更种质资源库、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用途等问题再次发生,应严厉打击一切破坏种质资源和良种基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各地应积极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和保存等基础性、前瞻性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种质资源保存体系。应切实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严格执行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充分依靠科技支撑专家的智慧,注重新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提高良种生产供应能力。应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管理,完善统一协调的种苗生产供应机制。

       三、查清现有苗木生产状况,保障造林绿化苗木供应。
       各地应全面清查本辖区各类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性质、规模、品种、产量、规格等基本情况,全面统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标签、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等证签的核发及使用情况,做到家底清、信息全。各地应坚持适地适树和大力推广使用乡土树种的原则,全面普查适宜当地栽培的主要造林树种品种,明确适宜本区域造林树种品种的引种范围、适宜种植范围,及时淘汰不适应品种,坚持使用种源、产地清楚且适宜当地种植的林木种苗造林,全面实行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质量合格证以及植物病虫害检验检疫制度,严把造林苗木质量关。

       四、创新苗木培育体制机制,科学定位苗圃发展方向。
       各地应解放思想,破除体制机制束缚,以国有林场改革为契机,因地制宜整合现有国营和集体苗圃资源,盘活国有资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改革现有国有苗圃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一是按照我省国有林场改革的要求,对基础条件差、职工人数少、经营面积小的小型国有苗圃就近并入国有林场,也可采用撤并、划转、整体租赁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转型和淘汰。二是将基础设施好、辐射能力强、交通便利的苗圃,采取兼并等方式,引入民营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进行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三是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将国有、集体苗圃及成熟的育苗大户打造成苗木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发展苗木专业合作组织,带动苗农统一标准、科学发展、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各地应通过供给侧结构调整,找准苗木繁育方向及市场需求,彻底打破现有国营苗圃依赖“等、靠、要”维系生存的局面,释放苗木生产的最大经济潜能,提升保证林业建设对种苗的供给能力和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发展能力。

       五、强化营造林全过程种苗质量监管,提高造林质量。
       各地要全面落实营造林全过程对苗木质量的监管制度。造林前,林木种苗质量要达到县级全面自检,市级抽检30%,省级抽检5%的自检指标;造林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中,应明确林木种苗的树种、规格、数量、质量;用于造林的苗木应达到《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DB23/390-2001)的质量标准,购买的苗木需附有苗木标签等质检手续。各地要加强种苗质量内部监管,种苗质量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造林中,各地要组成造林督导检查组,全面检查造林苗木质量、复核证签等相关材料,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并逐级上报。造林后,除常规造林质量检查外,还要统计良种使用率等情况。

       六、严格执行《种子法》,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
       各地要加强法律宣传,依法规范种苗生产经营行为。要创新工作机制,联合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形成执法合力,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种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坚决打击未审先推、抢采掠青、无证无签等不法行为,规范种苗市场,维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

       七、大力推进特色林木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发展绿化苗木、经济苗木以及北药和花卉等特色种苗产业,打造优势品牌,做强龙头企业,增加林业产值。应突出苗木科技创新、生产示范、市场营销和社会服务“四大体系”建设,注重培育具有高科技含量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种苗产品。各地应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为特色种苗生产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各地应充分利用国有林场丰富的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国家贴息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政策支持,破除瓶颈制约,建设一批苗木(花卉)合作企业,发挥其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加快我省苗木(花卉)产业化进程。

       八、推进互联网+种苗建设,健全种苗行业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种苗信息化建设,构建省、市、县+基地+育苗企业+农户的种苗信息网络,推进种苗信息公共服务、电子商务、林木种苗信息网和林木种苗交易平台建设,打造一批种苗交易市场和示范基地,实现线上、线下和展会、基地交易相互贯通的交易平台,为政府决策和育苗企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苗木供求信息。各地要鼓励和支持成立林木种苗协会和育苗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为种苗生产、经营与使用者搭建桥梁,整合种苗产业优势资源,营造公平、有序的种苗经营环境,提高种苗信息搜集、发布、预测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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